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83396号“织造工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62701号“织造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织造工厂”并非商贸场所,其与指定服务并无直接关联,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被识别为商标,并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织造工厂”系申请人一方“淘宝”旗下推出的全新招商项目品牌,基于“淘宝”的极高知名度和广泛的用户群体,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商标的受保护记录、媒体报道、类似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织造工厂”仅由商贸场所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