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11802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67118029

阅读:46244 2024-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星辉玩家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熊会乐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30日对第671180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有偿转让自第三方获得熊猫图形的著作权,并进行了版权登记,同时该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21年7月20日,且申请人已对该图案申请注册了第58597231号“…

  申请人:成都星辉玩家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熊会乐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30日对第671180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有偿转让自第三方获得熊猫图形的著作权,并进行了版权登记,同时该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21年7月20日,且申请人已对该图案申请注册了第58597231号“AG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注册类别亦包含第25类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营业执照。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申请注册,并于2023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成品衣;裤子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雨衣;手套(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申请人引证商标包含的图形具有独创性,应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该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即引证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还对该美术作品在中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被申请人并未对此进行答辩,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申请人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作品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将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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