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米兰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70060号“爱尚米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18596号“爱尚楼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米兰”具有其他含义,并且和其他要素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申请人提供的宣传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含“米兰”,“米兰”系意大利第二大城市,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上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其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