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岳强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34818号“老岳空心饸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36265号“岳小厨 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412396号“老岳本土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在先商标、所获荣誉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老岳空心饸饹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水烟休息室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