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汇柒柒柒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13732号“惜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备独创性、可识别性,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