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牛思巴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98121号“华宇万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6204047号、第594071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万象”本身以及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万象”地名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