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麒麟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41337号“星光麒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40754号“星河麒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921044号“星际麒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星光麒麟”操作系统在行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已经形成为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相关介绍、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官网关于申请人介绍、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