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权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斗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4581570号“AIR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46534号“AIRTOU”商标、第14260489号“爱乐友 ALE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国外注册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均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户外监控摄像机;网络摄像头;计算机网络路由器;智能音箱;耳机”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投影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摄影投影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