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如是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611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614515号“则天故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702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外观、着色、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器装饰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瓷器装饰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