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610048号“集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集美 73610048

阅读:160721 2024-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新集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尚壹(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10048号“集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4501视频监控摄像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不是指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使…

  申请人:西安新集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尚壹(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10048号“集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4501视频监控摄像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不是指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可以起到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视频监控摄像机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该项服务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集美”构成,而“集美”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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