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德川(原被申请人:浙江云泉饮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4日对第57794963号“百仙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第16897419号“百岁山”商标、第17928332号“百岁山”商标、第11562387号“百岁山GANTEN”商标、第4338519号“百岁山及图”商标、第13960168号“景田百岁山”商标、第14456894号“景田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其注册将损害申请人的权益。三、杨洪亮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注册多件商标,且将其名下商标出售转让,其行为具有明显囤积商标牟利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碍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景田”、“百岁山”商标受保护的相关材料;
2、广告审计报告;
3、使用宣传材料、公益活动材料等;
4、销售证据;
5、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统计数据、出口统计数据等;
6、所获荣誉;
7、维权材料;
8、申请人商标信息;
9、政府相关文件;
10、申请人产品及生产车间照片;
11、检验检疫文件、质量认证文件;
12、杨洪亮商标信息、被抄袭品牌相关材料、出售商标等相关材料;
13、其他相关证据。
原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杨洪亮于2021年7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2023年10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浙江云泉饮品有限公司,即本案原被申请人名下。2024年1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张德川名下。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向张德川发出关于本案的《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张德川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声明及相关材料。
2、引证商标一至七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百仙山”,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