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环球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83186号“芭芭鸭baba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22037720号“芭芭鸭Babaya”商标、第22029873号“芭芭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芭芭鸭babaya”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芭芭鸭Babay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布”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毛巾;浴巾;床单和枕套;被子;纺织品洗脸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