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易人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4日对第52149384号“宝箭 好习惯好牙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11类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地址与申请人临近,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驰名商标“ARROW”已形成直接对应关系的文字“箭”,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的摹仿和翻译,极易产生对申请人驰名商标“ARROW”的联想,进而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证书;2、箭牌新闻报道;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4、“箭牌”中国品牌力指数C-BPI品牌排行榜;5、“ARROW”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的证明文件;6、“ARROW”商标受保护记录;7、申请人广告宣传发票、合同、发布照片;8、申请人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部分门店照片;产品照片;9、 “ARROW”为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书;10、在先裁定及决定;11、申请人箭、箭牌系列商标汇总。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驰字[2008]第7号文件确认,引证商标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2011年,“ARROW”牌卫生陶瓷被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13-2021年,“ARROW/箭牌卫浴”被连续评为十大卫浴品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我局查询记录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综合我局查明的事实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ARROW”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与其中文翻译“箭牌”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宝箭”与引证商标“ARROW”在含义、予消费者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和翻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刷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座便器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重合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认为标识争议商标的商品提供者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不正当地利用了申请人的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