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王侯酱乡 58460450

阅读:85527 2022-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荣如 异议人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荣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8460450号“王侯酱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

  异议人: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荣如

  异议人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荣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8460450号“王侯酱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侯酱乡”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51456号“酱乡”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460450号“王侯酱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王侯酱乡 584604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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