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赫力昂英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81546号“HALE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961304号“HALEON”商标、国际注册第1716151号“HALEON FOR HEALTH. WITH HUMANITY.”商标的权利人经名义、地址变更后,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人与本案申请人名义一致,属同一权利主体,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