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普利科特生物科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68658号“REPLIC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2026784号“复制”商标、国际注册第1016846号“REPLICART”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