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454736号“常葆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常葆甘 73454736

阅读:58532 2024-07-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常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54736号“常葆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常葆甘”整体完全为一个臆造性词汇,并非固有词汇,为申请人与浙江大学院士团队合作开发设计的油茶产业新品类项目中的用于功…

  申请人:浙江常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54736号“常葆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常葆甘”整体完全为一个臆造性词汇,并非固有词汇,为申请人与浙江大学院士团队合作开发设计的油茶产业新品类项目中的用于功能性食品的一个类目品牌,且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整体能够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常甘号”、“常保甘”、“喜常甘”等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部分完税证明、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及证书、产品包装及展会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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