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市倍思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94070号“倍来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具备商标特性,并未直接表示技术特点,亦并非常见词汇,用作商标完全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