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学智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53534号“Ga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63759号、第19482364号、第59545162号、第51189160号、第59534570号、第3631252号、第11695870号、第51184875号、第41389140号、第48976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商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