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918291号“膀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膀爷 73918291

阅读:97531 2024-07-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奥特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18291号“膀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901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北京奥特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18291号“膀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901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内装潢、牙签等经营用品照片、宣传海报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养老院;旅游房屋出租;为动物提供食宿;烹饪设备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且已公告,故在上述服务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家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家具出租”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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