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迈思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57463号“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1658号“STEM”商标、第12014675号“UKLR STEM 1947”商标、第19163645号“STEM 未来教室”商标、第23585678号“STEM”商标、第31726148号“STEM”商标、第33397116号“趣到 TRUDOER STEM”商标、第33428851号“顽创·STEM 人工智能科学实验趣味数学工程建构”商标、第69545564号“STEMBOTANIC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的最终状态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