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ORAKNIV AB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8565号“L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48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273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405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8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刀;锐器和钝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剪刀;铲(手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