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惠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振凤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圣路达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31日对第66298426号“六指鼠小胖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名下“六指鼠”商标作为申请人主打品牌,经申请人多年的使用与宣传,已成为被广大公众所熟知的品牌。申请人拥有“六指鼠”系列品牌的在先著作权,并申请了多个“六指鼠”商标进行注册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53487号“六指鼠 LIUZHISHU及图”商标、第58713843号“六指鼠”商标、第48728313号“六指鼠”商标、第44458091号“六指鼠”商标、第35802731号“六指鼠”商标、第46881451号“优六指鼠 LIU ZHI SH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基于申请人及其“六指鼠”系列品牌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必将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三、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已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四、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攀附、模仿知名商标、不以实际使用为意图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申请注册多个与申请人或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之风,扰乱正常市场及商标审查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五、已有诸多在先类似案例对申请人“六指鼠”品牌进行了保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开设旗舰店的店铺及商品信息截图;2、“六指鼠”袜子商品图;3、“六指鼠”在百度等搜索引擎检索结果;4、多个微信公众号对“六指鼠”的宣传推广;5、作品登记证书;6、在先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聊天记录截图、产品图片、委托生产协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引证商标二虽权利待定,但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处于商标专用期内,属于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之一是争议商标侵犯了“六指鼠”系列品牌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无法证明其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合理性。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30日申请注册,2023年1月28日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袜;服装;帽;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婴儿全套衣;防水服;理发店和美容院用防护衣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三至六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长统袜;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围巾;手套(服装);腰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商标。
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腰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仍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了14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另在第25类申请注册有“六指鼠小美妞”、“六指鼠小美男”、“糖果六指鼠”、“九指鼠”等商标。其中“六指鼠小美妞”、“六指鼠小美男”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已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六指鼠小胖妞”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六指鼠”、引证商标二至五“六指鼠”、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文字“优六指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服装、腰带、理发店和美容院用防护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或指定使用的袜、服装、腰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此外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摹仿“六指鼠”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难谓善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商标,予以评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争议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二、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为纯印刷体文字,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与申请人主张保护的美术作品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六,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相应《商标法》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