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993700号“金品纪KIMSPING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品纪KIMSPINGI及图 50993700

阅读:61925 2024-08-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市前山逸仙路顺旭火锅店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欧阳细娥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4日对第50993700号“金品纪KIMSPING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其名下商标多为抄袭他人企业字号或易使…

  申请人:珠海市前山逸仙路顺旭火锅店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欧阳细娥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4日对第50993700号“金品纪KIMSPING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其名下商标多为抄袭他人企业字号或易使人误认或缺乏显著特征的词汇,各商标之间也互不关联。此外,被申请人还大量转让其名下商标,受让人较为分散,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申请人珠海市前山逸仙路顺旭火锅店成立于2020年01月20日,“金品记”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金品记”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被抄袭的他人企业字号介绍、被申请人名下已转让商标信息、顾客评价截图、大众点评截图、店铺图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8月21日。

  2、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87件商标,各商标之间互不关联,其中包括与他人企业字号相同的“巧妈”、“绿菜田”商标,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已转让给不同主体。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涉及的是餐饮服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计算机硬件”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近似,被申请人未对该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难谓巧合。且根据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在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八十余件商标,各商标之间互不关联,其中包括与他人企业字号相同的“巧妈”、“绿菜田”商标,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已转让给不同主体。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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