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三角楼药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11599号《关于第56741554号“三角楼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93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诉中化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2707号行政裁定书,原告撤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787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第15404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现已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990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蜂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