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淘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38580号“七唵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唵”本为多义字,在字典中释义为“进食”。“七唵摩”在起名时申请人释义为“每周七天在一起的吃货玩伴”,其中“摩”释义“切磋、揣摩”,也就是代表“在一起”的意思。同时,七唵摩烘焙系列角色亦在国家版权中心进行了图形图案登记,并在微信表情平台发表了系列角色表情包。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角色美术图、微信表情下载列表、微信表情明细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唵”与佛教用语相同,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