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振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09448号“兴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5973号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第13111993号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