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杰创华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22303号“杰创华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7693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商品上的注册,现为核定使用在眼镜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