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康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汇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00436号“云芝羽翼 YUNZHI FEAT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商标本身具备显著性与独创性,可以发挥商标的区分与识别作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云芝”是一种中药材,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