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尔茨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27624号“MERZ LIFECA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562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构图特点、表现手法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