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65455号《关于第62720607号“美心生活 mx quality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94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60410095号“美心樂活 LIFE HE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被不予注册且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2、第19441474号“美心樂活 LIFE HE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无效宣告且已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无效宣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