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希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云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21489号“HEENO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59254号、第15994469号、第17938835号、第18642662号、第20124105号、第35943443号、第72127348号、国际注册第1062447号、第19076872号、第17938836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