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图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40882号“图妈TUM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57000H2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