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773121号“新奥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奥秘 25773121

阅读:138004 2024-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普世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传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对第25773121号“新奥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949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近似。被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北京普世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传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对第25773121号“新奥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949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量已经远远地超出了正常经营所需,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大量商标出售而牟利的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且会助长被申请人不正当行为的气焰,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其商标部分销售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1月13日。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950件商标,商标提出申请日期集中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涉及第3、5、9、11、12、14、20、27、30、36、37、39、40、43、44等商品及服务类别。其中第23549282号“摩丝MOBI”商标、第23463466号“完美大师”商标、第22404472号“植物王国”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事实,被申请人2016年12月至2017年共申请注册了1900余件商标,涵盖了化妆品、药品、珠宝、汽车、日用品、食品等多个商品类别以及银行、医疗服务等服务类别。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对上述商标使用或已准备投入使用的证据,可以认定其注册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鉴于本案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再予以置评。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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