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蓓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中优誉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12261号“半素半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3708号“半素半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外观、含义和呼叫上区别显著,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本案引证商标并非知名商标,申请人并非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订单、产品价格明细表、产品图片、检测报告、申请商标宣传推广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仁糖、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半素半简”与引证商标“半素半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