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华永昌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22823号“华永昌HUA YONG 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65217号商标核定使用在蜂蜜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核定使用在茶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