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棍(原撤销被申请人:吕秋冬)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珍
申请人因第4027052号“古早人 GUZAOR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5942号决定,于2023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5月11日至2023年05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从注册至今一直在核准注册的商品上合法的使用,从未停止过,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事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主观上存在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贴牌加工协议;2、品牌代理合同;3、经销买卖合同;4、报纸推广图片;5、门店图片及营业执照图片;6、销售单、退货单;7、质监抽查单及相关图片;8、网络推广截图;9、百度搜索结果截图;10、备案通知书;11、公证书、死亡证明;12、微信聊天截图;13、加盟店营业执照、企业年报;14、装卸货视频。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包含于复审阶段证据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陈启炮于2004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7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商品上。2023年5月20日,复审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吕秋冬、陈泰宏名下,2023年11月13日,复审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吕棍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无对应发票,或为自制证据,或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