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雷风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71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066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咨询;包装设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