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042769号“Pannpzer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annpzers 67042769

阅读:146288 2024-08-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镜治 委托代理人:河北邦邦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4日对第67042769号“Pannpze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Pampers/帮宝适”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镜治

  委托代理人:河北邦邦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4日对第67042769号“Pannpze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Pampers/帮宝适”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214847号“Pamp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 申请人引证商标曾多次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三、申请人引证商标曾多次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抄袭、摹仿申请人“Pampers/帮宝适”系列商标及第三方“好奇”“花王”等知名商标,实际使用中有意摹仿、抄袭对应商品包装装潢,攀附申请人商誉的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企图以欺骗手段获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第5类“婴儿尿裤”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各品牌发展历程和官网页面;2、公司年报节选;3、所获荣誉及相关媒体报道;4、申请人排名信息;5、电商平台销售资料;6、品牌介绍;7、产品清单及历史包装;8、宣传报道及赞助公益活动情况;9、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10、广告宣传资料;11、销售发票;12、商标受保护记录;13、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及其抄袭、摹仿品牌信息、实际使用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字号及品牌的知名权,更不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权利。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合法性,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其行为遵从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注册使用商标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有其独特的外观和含义,与被申请人具有紧密联系,经宣传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票、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图片、送货单、销售合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提交了以下证据: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实际使用所抄袭、摹仿商标的情况、第三方权利人针对被申请人商标提起的相关案件裁决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申请注册,2023年06月07日在第5类“防溢乳垫;婴儿尿裤;产包;卫生巾;失禁用吸收裤;尿布疹用药膏;消毒纸巾;月经内裤;卫生护垫;婴儿用一次性游泳尿裤”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商评字[2017]第0000067176号《关于第14573227号“PAMPEISN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案件裁定中确认申请人第11214847号“Pampers及图”商标在婴儿尿裤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78件,除争议商标外,还在第5类、第16类申请注册了多件“Pennpaers”、“Pennpcrs”、“Pannpzers”、“Pennpars”、“PannpDers”等英文商标及“特级帮”、“特金帮”、“黑钻帮”、“银金帮”、“一品帮”等含“帮”字的汉字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将其“Pennpcrs”、“Pannpzers”等英文商标分别与“特金帮”等含“帮”字的商标在婴儿尿裤商品包装上联合使用。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Mettries”、“Mettias”、“妙而雅”、“妙而乐”、“HBDGGIES”、“HIUCGES”、“红奇”、“䒵奇童芯印象”等与他人在先具有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前述商标部分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月经内裤;卫生巾;卫生护垫;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婴儿用一次性游泳尿裤;消毒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溢乳垫”等其余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在“月经内裤;卫生巾;卫生护垫;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婴儿用一次性游泳尿裤;消毒纸巾”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故在前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仅针对争议商标在“防溢乳垫”等其余核定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进行审理。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婴儿尿裤商品上经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高知名度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溢乳垫;产包;尿布疹用药膏”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籍以知名的婴儿尿裤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及其商标相联系,从而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在“防溢乳垫;产包;尿布疹用药膏”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4,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78件,除争议商标外,还在第5类、第16类申请注册了多件“Pennpaers”、“Pennpcrs”、“Pannpzers”、“Pennpars”、“PannpDers”等英文商标及“特级帮”、“特金帮”、“黑钻帮”、“银金帮”、“一品帮”等含“帮”字的汉字商标,并在实际使用中将“Pennpcrs”、“Pannpzers”等英文商标分别与含“帮”字的商标在婴儿尿裤商品包装上联合使用,该行为难谓善意。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Mettries”、“Mettias”、“妙而雅”、“妙而乐”、“HBDGGIES”、“HIUCGES”、“红奇”、“䒵奇童芯印象”等与他人在先具有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能对前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摹仿、抄袭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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