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248642号“告白泡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告白泡冲 63248642

阅读:65146 2024-08-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诺美瑞丽(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肌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5日对第63248642号“告白泡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本案争议商标为“告白泡冲”,其中“泡冲…

  申请人:诺美瑞丽(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肌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5日对第63248642号“告白泡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本案争议商标为“告白泡冲”,其中“泡冲”为多义词,在不同语境下含义有着天壤之别,但均与争议商标所在的第35类服务类别均毫无联系,公众在看到该商标名称时,依据生活常识与认知规律,极大可能对其服务类型特征产生误认,严重扰乱商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二、被申请人规模极小,成立时间距今不过一年有余,可是名下商标多达13枚,并且作为美容化妆企业,其商标注册与分布类别极不规律,与经营范围相悖,俨然不符合商业规律与经营常识,缺乏实际投入使用的目的,且其名下四件商标明显为对申请人产品名称的抄袭与仿冒,存在明显的蹭流量、傍热度之恶意。三“告白泡冲”产品根植于申请人的洗脸猫品牌,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大量使用,在社会中已积攒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已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争议商标应予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申请人加盟店图片及相关信息;2、申请人公众号文章。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任何误认,也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无明确日期,无法证明其品牌的知名程度,且申请人品牌与争议商标并无任何相似之处,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是出于善意进行的商标注册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不存在大量囤积商标、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不存在任何恶意与不正当手段。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对其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较少,且大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达到被中国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的程度。因此,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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