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85637号“FREK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REKER 68585637

阅读:141863 2024-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可隆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85637号“FRE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932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决定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动物皮;行李箱;旅行包;购物…

  申请人:可隆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85637号“FRE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932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决定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动物皮;行李箱;旅行包;购物袋;皮箱;非专用化妆包;手提包;有肩带的包;钱包(钱夹);爬山用手提袋;野营手提袋;运动包;大手提袋;帆布背包;背包;书包;公文包;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旅行用)手提箱;信封式女用手提包;旅行用衣袋;信用卡包;钥匙包;零钱包;卡片盒(皮夹子);护照夹(皮夹);支票夹(皮革制);旅行用具(皮件);皮革制或仿皮革制钥匙包;(女式)钱包;皮包;放置领带的皮袋(空的)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宠物服装;动物项圈;动物外套;牵引动物用皮索;动物嚼子(马具);鞍具;手杖;猎人手杖;家具用皮装饰;皮肚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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