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518064号“马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马乐 74518064

阅读:153942 2024-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润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18064号“马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07213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本身有其他含义,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

  申请人:江西润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18064号“马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07213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本身有其他含义,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且“马乐”并非知名烈士,作为商标使用应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烈士相联系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马乐”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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