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560964号“她价值Her Value by J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她价值Her Value by Jin 71560964

阅读:31989 2024-08-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绮莉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60964号“她价值Her Value by J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509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该引证商标将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

  申请人:金绮莉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60964号“她价值Her Value by J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509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该引证商标将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姓名密切相关,不可能为消费者广泛作为日常用语使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其显著性进一步提升和加强。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百度翻译搜索“Her”等词汇截图、其他案件司法文书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英文“Her Value by Jin”可译为“金的价值”,申请商标“她价值Her Value by Jin”仅为日常用语构成,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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