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勐腊易武福元昌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信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炳要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6日对第65395041号“同兴福元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注销申请,经我局审查予以核准。争议商标专用权自2023年10月18日起终止,注销公告刊登于第1864期注册商标注销公告。至本案审理时止,争议商标已失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