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INTOMETER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4662H号“E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69170号“EVO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和兽医用);实验室分析用化学物质(非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非医用或兽医用)”商品经撤销复审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