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诸暨市弘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双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62218号“ZSD 浙盛达 ZHE SHENG DA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0601号“AECIS ZSD”商标、第12046305号“泽圣达 ZE SHENG DA ZSD”商标、第14539898号“ZD”商标、第33678348号“择师道 ZSD”商标、第24894954号“ZZSD”商标、第16071250号“臻时代 ZSD-LIFE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