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692129号“XIN SHI DAI HAO TAI T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XIN SHI DAI HAO TAI TAI 31692129

阅读:133744 2024-08-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好太太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对第31692129号“XIN SHI DAI HAO TAI 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903429号“好太太豪门…

  申请人: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好太太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对第31692129号“XIN SHI DAI HAO TAI 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903429号“好太太豪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14910号“好太太铂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79038号“好太太豪门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79043号“好太太豪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826288号“好太太豪门 好太太 好生活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979025号“好太太豪门 好太太 好生活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163093号“好太太 好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申请人为投资及被投资关系,并且引证商标七、第11280398号“好太太 好生活HoTaTa”商标、第8252363号“好太太好生活”商标、第8180492号“HAOTAITAI”商标均授权给被申请人最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振明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构成恶意注册的情形,且被申请人存在大量抄袭、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抄袭模仿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公司由王振明实际控制,王振明为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人,被申请人未经引证商标持有人同意恶意抢注申请与引证商标近似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Haotaitai”、“好太太”不仅是申请人独创使用多年的商标,也是申请人的字号,“好太太”作为申请人字号经申请人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在先案件商标裁定书、决定书;2、商标使用协议书;3、引证商标被授权人王振明及亲属关联企业股权架构截图;4、申请人在板材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发票、品牌授权书、店铺形象、板材技术相关专利、申请人总部相关照片、发货视频及货品展示、广告宣传资料、荣誉证明、门店及员工手册设计图、公司表彰大会照片、员工朋友圈营销宣传截图、网络宣传及新闻报道、展销会及经销商大会、企业文化宣传视频、与广告公司沟通制作产品物料的微信聊天截图、维权资料等;5、产品包装物料及产品资料;6、代理商店铺照片;7、招商会、展会资料;8、代理商签约合同;9、第三方视觉营销策划;10、参展合同;11、销售单据;12、明星代言资料;13、高铁广告投放资料;14、企业订购合作工程案例;15、线上门户平台及线上销售平台资料;16、知识产品保护资料;17、荣誉证明;18、宣传片;19、haotaitai安全门宣传使用证据;20、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非金属护壁板;木材;胶合木板;玻璃钢制门、窗;瓷砖;木板条;非金属门;石膏板;木地板条”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9年3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均在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非金属护壁板、地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以上引证商标专用权现均属好太太智慧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所有。好太太智慧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已出具授权书,授权申请人可使用上述引证商标,故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的利害关系人。

  3、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品牌授权书、员工朋友圈营销宣传截图、网络宣传及新闻报道、明星代言资料等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Haotaitai 好太太”等商标在板材、木门、地板等商品上已在中国大陆予以使用。其次,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可知,申请人曾将其“HAOTAITAI”、“好太太 好生活”、“好太太 好生活HoTaTa”商标授权给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王振明等人使用,申请人与王振明共同投资设立江苏好太太木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好太太板材衣柜(苏州)有限公司,基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商标授权使用关系,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明知“Haotaitai 好太太”系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但其仍然将与上述商标近似的“XIN SHI DAI HAO TAI TAI”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胶合木板、非金属门等商品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板材、木门、地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鉴于引证商标二、六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六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XIN SHI DAI HAO TAI TAI”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非金属护壁板;木材;胶合木板;玻璃钢制门、窗;瓷砖;木板条;非金属门;石膏板;木地板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门、非金属护壁板、地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加之,由前述情况可知,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方已在先使用“Haotaitai 好太太”等商标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文字构成与其近似的争议商标,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前已述及争议商标在“木地板;胶合木板”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其他条款,故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的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包括对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其保护条件之一为涉案标识与主张字号权的文字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系争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尚有区别,故本案不足以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四、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五、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并未阐述具体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予以驳回。申请人其他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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