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502283号“PErfEtt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ErfEtti 69502283

阅读:114859 2024-08-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雅达(厦门)日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7日对第69502283号“PErfEtt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糖果制造商,其注册并使用于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的“阿尔卑斯A…

  申请人: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雅达(厦门)日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7日对第69502283号“PErfEtt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糖果制造商,其注册并使用于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的“阿尔卑斯Alpenliebe”“PERFETTI”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54664号“PERFETTI”商标、国际注册第775789号“PERFETT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恶意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申请注册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为了正常的行业经营,而是通过注册商标的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管理秩序,不利于公平的市场环境。被申请人构成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相关判决、公证书;

  2、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3、通过谷歌和百度搜索引擎搜索阿尔卑斯/Alpenliebe系列商标结果;

  4、申请人相关广告宣传等资料;

  5、申请人相关网页销售信息、发票等资料;

  6、被申请人抢注的其他知名商标信息及其真正权利人信息;

  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纸、消毒湿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或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30类医用营养糖果、糖浆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29、32等多个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41件商标,其中18件包含“PERFETTI”标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消毒纸巾、消毒湿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糖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的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记录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在糖果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消毒湿巾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其商标知名的糖果等商品行业跨度较大,缺乏关联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在消毒纸巾、消毒湿巾商品上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构成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PERFETTI”商标在先持续在糖果等商品上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也为申请人的商号拼写,被申请人理应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及商号“PERFETTI”字母构成完全相同,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40多件商标中有18件是围绕“PERFETTI”标识申请注册的,其行为难谓巧合和善意。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被申请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5日

本文《关于第69502283号“PErfEtt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ErfEtti 695022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0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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