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油市肥肠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慧聚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53089号“江油肥肠JIANGYOU PORK INTESTINES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中文字“江油肥肠”的专用权。申请商标具有特定的创意来源和显著性,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且江油肥肠的制作技艺已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其注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电子版)、放弃商标专用权声明、《江油肥肠热菜红烧肥肠烹饪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申请人已获准集体商标注册信息、《推进江油肥肠百亿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绵阳市及江油市政府文件、所获荣誉资料、宣传资料、其他商标注册信息、《江油市肥肠产业协会“江油肥肠JIANGYOU PORK INTESTINES及图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称“《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商业营销服务;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六项服务的品质标准进行了限定说明。该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由中文“江油肥肠”、英文“JIANGYOU PORK INTESTINES”和图形组合而成,虽然申请人明确放弃“江油肥肠”的专用权,但相关公众一般仍会将其作为商标的重要识别部分来加以识别。申请商标中的文字 “江油”一般指向了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该文字只能表示服务的来源地,用作商标缺乏所应具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该地名的第二含义。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产生了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已对前述“广告宣传”等六项服务进行了限定说明,该说明已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等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