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集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徐州睢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966972号“极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3013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